永定区招商引资鼓励扶持措施
| 招商动态 |2017-03-07
为引进更多的大项目、好项目落户我区,壮大我区主导产业,迅速形成产业集聚,特制定如下招商引资鼓励扶持措施。
第一条 用地保障措施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出让土地。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且投资规模较大的龙头产业项目入驻工业园区,并列入省重点项目管理的,允许按我区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为底价,实施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免收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 厂房补助措施
对新建或购买标准厂房每平方米给予补助100元;钢结构厂房每平方米给予补助20元。标准厂房有恒温、恒湿、空气净化等特殊要求、建设费用较高的,补助办法另行确定。
对租赁工业园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前3年内免收租金;第四、第五年按租金的50%收取。
第三条 设备补助措施
新购成套设备按设备价格的5%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从本区外搬迁到工业园区的企业,对随迁的原有成套设备按购置价格的2.5%比例给予补助。
第四条 物流补贴措施
对于园区内年度应税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应税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部分,每万元给予10元物流补贴。
第五条 资金扶持措施
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对重特大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条中关键性企业的工业投资、技改提升、科技创新、品牌创建、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产业引导资金扶持。
对项目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由区财政给予贴息两年,其中: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年贴息额不高于2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年贴息额不高于5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年贴息额不高于100万元。
永定区永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生产性工业项目,优先提供每笔不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担保。给予中小微工业企业还贷应急资金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贷款即将到期、银行承诺续贷的资金周转暂时困难企业提供短期应急周转资金服务。
第六条 创新鼓励措施
对投产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省发改委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技术专利等的企业,按其所获得国家、省、市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
第七条 上市鼓励措施
对在永定区注册并纳税的上市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300万元(含上级政府奖励部分);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150万元(含上级政府奖励部分)。
第八条 就业保障措施
工业园区内企业就业员工和城区外的规上工业企业高级管理、高级技能人才及其子女,在户籍、就学、就医、参军等生活服务方面,享受城区居民同等待遇。
工业园区内企业、城区外的规上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享受人才安置住房的政策扶持。
在工业园区内企业就业的员工,连续在同一企业就业满三年,在城区首次购买商品房的,每平方米给予补贴300元。
对首次进入工业园区内企业就业满六个月的员工,给予每人600元的生活补贴。
第九条 投资服务措施
在区商务局(招商局)设立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实施项目动态跟踪管理服务;在区效能办设立项目投诉中心,负责调查处理企业反映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吃、拿、卡、要”和项目推进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首问责任制、会商评估制、首席谈判制、合同文本审核制、项目决策制、项目挂钩制、并联审批制、监督问责制,全力保障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条 一事一议措施
对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能力强、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的重特大项目,实行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其他扶持鼓励措施
入园企业在人才引进、员工培训、社会保障、用水用电等方面,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按最优惠的标准执行。
本措施所指的工业园区是指福建永定工业园区(不含已经委托龙岩经济开发区管理的高陂、坎市、虎岗、培丰四个乡镇区域的园区)和区政府认定的项目承载园区。
本措施兑现办法由区商务局(招商局)另行制定。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区商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